吉林省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7-0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卖方委托,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会(以下简称:竞价交易会)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参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发布的《贸易粮交易细则》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竞价交易会活动,采取现场计算机和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先行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会员预报名,预报名成功后携带以下资料: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银行开户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法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到企业属地交易中心审核发放密钥(吉林交易中心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东街与天富北路交汇)。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卖双方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拟参加竞价交易资格的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销售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销售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相关质量等必要信息。粮食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出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库。
第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公告的方式提前发布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吉林粮食市场网(www.jllssc.com) 及查阅。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现场交易及报名地点设在交易中心(长春市净月区生态东街与天富北路交汇)。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结果。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竞买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交易,亦可通过网络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竞价开始后,交易代表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销售底价开始报价,竞价递增幅度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在销售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 买方如竞买,应点击交易系统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应价,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 竞价销售交易各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格,有无升贴水、出库费以当期公告为准。收取相关费用的,卖方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方必须在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合同自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交货方式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如需装箱或包装,费用买卖双方另议。
第二十六条 交款和交割截止日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本次竞价销售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出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在交易系统内提出库申请,交易中心审核盖章后,买方携带打印的《出库通知单》原件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卖方承储库发货。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清单为参考(详见清单),以出库粮食实际质量为准,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买方可在交易前到实际承储库点扦样看货,实际承储库点须积极配合。买方一经确认成交即表示完全认可库存粮食质量,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
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及时组织提货。提货时,须提前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发货准备,买方提货时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出库。
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出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买方办理出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出库能力。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每批出库粮食过磅完毕后,买方代表须在出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以实际出库数量为准。货款结算以验收确认数量为准计算。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粮源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一条 粮食出库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正式发票,卖方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盖章,买方确认无误后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0.8‰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按买方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三十四条 对已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按照开具出库单进度对应释放。对于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交易日后次日释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未交纳货款的部分;
3. 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
4.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如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交易中心按照履约保证金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自行扣留。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当期公告不一致地方以当期公告为准。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