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1年度储备油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5-1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受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吉林省储备油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储备油轮换销售采用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出卖人,负责签订交易合同、储备油出库,并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交易交割、资金结算、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出卖人指定的承储企业(实际存储库点)。参加竞价交易的竞买人为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植物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储备油交易采用会员制。拟参加交易的竞买人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预报名后,须到交易中心现场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损坏、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五条  竞买人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必须按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统称保证金),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具体详见《吉林省储备油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竞价销售的做法,管理公司竞价销售的储备油为政策性油脂,视同管理公司已交纳保证金。

第六条  出卖人须于竞价交易会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销售交易委托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出卖人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应包括所卖储备油的实际存储地点、具体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货位、等级和近期各项指标,以及承储库点正常日出库能力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拍卖底价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由出卖人在交易前一天确定。

第七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和吉林粮食市场网站(www.jllssc.com)同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交易细则》《交易授权书》样本、《交易合同》样本、《验收确认单》样本等相关信息在网站查阅,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八条 竞买人在取得竞价交易资格并按预买数量交纳保证金后,可在《公告》公布的看货期限内,由交易中心出具书面《看货通知》,经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后,持《看货通知》到出卖人承储库实地验看储备油(验看储备油数量不超过交纳保证金数量的三倍),相关承储库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现场交易地点设在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11121101)。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结果。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竞买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参与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要按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四条 参与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影响交易的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严禁恶意串通竞价,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交易中心将予以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库内货位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包装费用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计量方法以过磅秤数量为准。油脚不超过该货位数量的0.3%部分由买受人承担,超过0.3%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般以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的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以每吨50元的整数倍递增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新的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实际买方。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等级、价格等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须在3日内在交易系统上签订《吉林省储备油竞价销售专用合同》,成交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供会员查询、导出、打印,电子成交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交款期和交割期按照当期《交易公告》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买方必须于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期限由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买方按照货款折算的储备油数量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审核确认后,通知卖方安排出库事宜。买方提货人需持买卖双方签订的竞价销售合同、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书面出库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到管理公司办理出库手续,然后到卖方承储库出库。

第二十七条  出卖人承储库负责把储备油装上买受人提供至出卖人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桶)时,包装物(桶)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库费20/吨,由收款方开具发票。

买受人如需使用出卖人承储库内铁路专用线运输,在交纳20/吨的出库费用后,需另行交纳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收取,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出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正当理由影响出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派人在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出库时应提供竞价销售合同、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书面出库通知单、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管理公司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储备油质量以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参考,以现场看货质量为准,买受人一经应价,视同认可储备油质量,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因此产生的质量纠纷。

储备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买受人出卖人承储库验收出库粮油无误后,买受人出卖人承储库和出卖人签署纸质《吉林省储备油轮换竞价销售交割协议书》,然后通过交易系统签署《验收确认单》,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交易中心据此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款和保证金结算手续。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在交割期限内,卖方承储库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方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质量以外的其他商务纠纷,由出卖人、出卖人承储库和买受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可在交易系统内提交商务处理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按照《吉林省2021年度储备油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等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调解处理。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可自行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出卖人交易手续费由交易中心从储备油销售货款中按规定扣除。合同一旦成交,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一概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成交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凭《吉林省竞价交易会员退款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仍未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确认盖章,且未收到买受人或出卖人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由出卖人承储库根据出库进度单方面出具《验收确认单》并附情况说明,经出卖人审核盖章后传递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买卖双方核实后,与出卖人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受人违约:

1、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已按期缴纳货款,未在交易细则规定的交割期内全部完成提货的,对其中未完成的部分(经卖方和交易中心同意延期除外)

4、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的;

5、违反政策性粮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出现第三十四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按照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出卖人、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出卖人(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出卖人违约:

1、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的;

4、不开具销售发票的;

5、违反政策性粮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或该批次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承储库)出现第三十六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按照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受人、交易中心。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交易公告》作为《交易细则》的补充说明,《交易细则》与《交易公告》不一致的部分,以《交易公告》为准。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