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2-22   来源:本站 

第一章   
  第一条 受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吉林省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交易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活动,采用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公司作为买受人,负责签订交易合同、小麦入库,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交易交割、资金结算、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竞卖人为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小麦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储备小麦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买卖双方须先行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预报名后,须到交易中心现场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损坏、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五条 竞卖人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必须按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16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具体详见《吉林省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的做法,管理公司竞价采购的储备小麦视同管理公司已交纳保证金。
第六条 买受人须于竞价交易会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采购交易委托书》、《竞价采购交易清单》。买受人提供的竞价采购标的应包括承储企业名称、所买储备小麦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货位、等级和主要指标要求、常用的入库运输方式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卸车计量能力等。竞买底价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买受人在交易日前一天确定。
第七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rainmarket.com.cn)、和吉林粮食市场网站(www.jllssc.com)同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竞价采购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竞价交易细则的解释。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确定的交易日进行。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即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111号潭泽东南明珠21栋101)。
    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结果。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竞卖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要按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三条 参与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影响交易的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严禁恶意串通竞价,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交易中心将予以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散粮到买受人承储企业库内价格,不含包装。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般以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竞卖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起始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竞卖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卖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竞卖人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 竞卖人在新的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卖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卖人为标的的出售人。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竞价交易结束后,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等级、价格等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须在交易系统上签订《吉林省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专用合同》。成交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供会员查询、导出、打印,电子成交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每笔成交合同自成交之日计起,交款期为10天,交货期为30天。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交后,买受人应按照规定,一次性或分批次将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到款后,买受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入库通知单》。合同签订后,出售人即可发货。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购小麦采取送货制,实行买受人承储企业库内散粮交货。
第二十七条 出售人对发运的小麦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出售人须向买受人(承储企业)提供具有小麦生产地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该标的小麦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符合成交合同和公告中规定的相关指标要求)。
第二十条 出售人交货时,须向买受人(承储企业)出示竞价采购合同、交易中心盖章的入库通知单、出售人出具法人签字的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随车提供出售人盖章的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买受人须向出售人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接收的粮油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承储企业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 配合出售人积极组织入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保证入库时间。
第三十条 小麦入库承储企业须逐车进行检验,并过筛清理。清理杂物计入皮重,由出售人带走。单车入库检质、检斤完毕后,出售人代表需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达到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的方可入库;不合格的由出售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入库部分如需延期供货,须经买受人和交易中心同意方可延期。
第三十二条 入库小麦以买受人承储企业计量衡器检斤为基准。承储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应当允许出卖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每一笔合同履约后,一是买受人(承储企业)与出售人签署《实物数量确认单》。二是买受人委托吉林省或延边州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对该批小麦质量、储存和食品安全等指标出具《小麦检验报告》,符合合同和公告约定指标的,双方签订《实物质量确认单》。否则,由出售人自行处理。三是出售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承储企业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采购交割协议书》,同时,买卖双方在交易系统确认。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系统确认后,由出售人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后,经交易中心审定,据此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小麦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等指标不达标的,或超出本合同交货数量部分的小麦,由出售人自行处理,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原则上在15天内处理完毕,否则按0.60元/吨、天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出现质量以外的其他商务纠纷,由买受人、买受人承储企业与出售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可在交易系统内提交商务处理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细则规定等进行调解处理。经协商或调节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节)协议书。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在买受人所在地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七条 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出售人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可转为货款或退还;买受人交易手续费随同货款支付。
三十八条 出售人成交合同占用的保证金,验收结束后释放。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退回。
         第七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成交后,买受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受人违约:
1.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不配合卖方办理入库的。
第四十条 合同成交后,出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出售人违约:
1.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小麦产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3.因出售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小麦全部入库,未入库部分视为违约;
4.入库后,经最终检验,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等不达标的小麦;
5.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买受人出现第三十九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计算的违约金从买受人拨付的货款中扣缴后支付给出售人。出售人出现第四十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计算的违约金从出售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后上交省财政。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小麦无法正常发运和入库的,交易中心会同买受人核实后,可由出售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之一解决:(一)终止合同,扣除交易手续费后,退还出售人终止数量的保证金;(二)适当延长入库时间(交易中心、买受人、出售人共同确定延期时间,延期后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如延长入库到期后,出售人仍不发运入库的,视为出售人违约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交易公告》作为《交易细则》的补充说明,《交易细则》与《交易公告》不一致的部分,以《交易公告》为准。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