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8-05   来源:本站 

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地方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的竞价交易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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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受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委托,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国家粮食吉林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承担吉林省储备粮(含油,下同)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组织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竞价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国粮办发〔2016〕12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储备粮轮换销售采用现场计算机和网上同时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管理公司作为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卖方,具体负责签订交易合同、粮食出库,并协助交易中心做好交易交割、资金结算、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卖方指定的承储企业(实际承储库点),负责配合卖方做好粮食出库等相关工作。省级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内进行的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交易中心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卖方及实际承储库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卖自买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取消入市交易资格,暂代扣缴履约保证金,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拟参加交易的买方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预报名后,须到交易中心现场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损坏、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六条  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当期《交易公告》的要求,必须按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统称保证金),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具体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含油)竞价销售的做法,管理公司竞价销售的粮食为政策性粮食,视同管理公司已交纳保证金。

第七条  卖方须于竞价交易会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纸质版《交易授权书》《竞价销售交易委托书》《竞价销售交易清单》等。卖方提供的竞价交易标的应包括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货位、等级和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以及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拍卖底价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由卖方在拍卖前一天确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和吉林粮食市场网站(www.jllssc.com)同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等相关信息在网站查阅,交易清单及其他交易事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九条 竞买人在取得竞价交易资格并按预买数量交纳保证金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由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持书面《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到卖方承储库点验看粮食(验看粮食数量不超过交纳保证金数量的三倍),相关承储库点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现场交易地点设在交易中心二楼交易厅(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111号21栋101)。

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结果。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会员,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要按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条 参与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交易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影响交易的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离场并取消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严禁恶意串通竞价,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交易中心将予以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库内货位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储备油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库内货位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如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包装物需委托代办的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一般以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十九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的起点价格开始报价,以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或系统特定金额递增报价。

第二十条  在标的底价无人应价时,则该笔标的流拍,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在新的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实际买方。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确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系统将根据交易标的数量、等级、价格等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须在3日内在交易系统上签订《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专用合同》,成交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供会员查询、导出、打印,电子成交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履约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款及交割期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期限内由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买方如成交量较大,需在出库截止日期至少20日前与具体承储企业协商出库计划。对买方事先不协商故意在临近出库截止期提出集中提货要求,且在实际存储库点积极配合出库但确实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买方仍恶意刁难,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同一存储库点在短期内集中成交数量大、买方企业多,出现集中要求出库、压力较大时,承储企业协调好买方企业,合理安排出库。买方按照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审核确认后,通知卖方安排出库事宜。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然后由买方提货人携带买卖双方签订的竞价销售合同、交易中心开具的书面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授权书等到卖方承储库办理出库。

储备粮需要在库内汽车板交货的,出库费用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由买方承担,在粮食出库前交纳。储备粮出库费用(汽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从库内货位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储备油出库费用是指把储备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库内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出库费用收取单位按买方实际出库数量收取出库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买方如需使用卖方承储库内铁路专用线运输,在交纳出库费用后,须另行交纳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会同管理公司督促相关承储库和买方及时出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出库。如遇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卖方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应派人在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且检验报告随货同行。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同一合同的粮食数量、质量需经过买方与卖方承储库书面确认后,方可出库。

第三十一条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应停止出库,由卖方、承储库点和买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可在交易系统内提交商务处理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细则》等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调解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衡器检定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承储库和买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在系统内提交商务申请,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标的进行扦样、检验。复检结果与双方共同检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的,认定原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买卖双方可自行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成交后,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食用油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中心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扣除。合同一经成交,交易中心收取的双方交易手续费一概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买方成交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不得转为货款。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及合同验收确认后释放的占用保证金,可转为货款;或在买方申请退回并提交相应退款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审核退回注册会员时绑定的对公账户。

第三十五条  买方与卖方承储库验收出库粮食无误后,买方、卖方承储库和卖方签署纸质《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交割协议书》,然后通过交易系统签署《验收确认单》,由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据此办理货款和保证金结算手续。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在交割期限内,卖方承储库不得在出库验收前强迫买方签署《验收确认单》。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仍未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确认盖章,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由承储库根据出库进度折合标准水杂数量单方面出具《吉林省储备粮竞价销售验收确认单》并附情况说明,经管理公司审核盖章后交付至交易中心,视同验收确认完毕。

交易中心于《验收确认单》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内将粮食销售货款划入管理公司在系统内绑定的对公账户。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1.拒签合同的;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并通过开具《出库通知单》或其它方式确定用于支付本合同货款,对其中未确定的部分;

3.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4.除因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未在出库截止日20天之前通知卖方出库并协商出库计划,导致出库无法按期全部完成,对其中未完成的部分;

5.拒绝接受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

6.其他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承储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擅自移动标的实际存储位置或调换标的物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7.拒绝接受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

8.交易标的实际存储库点与本合同约定的承储库不一致的;

9.其他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八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六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缴。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归交易中心;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支付给卖方,卖方负责上交财政。卖方(承储库)出现第三十七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规定从拨付的货款中扣缴,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归交易中心,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交易中心会同管理公司核实后,可选择以下方案之一解决:(一)终止合同,扣除交易手续费后,退还买方终止数量的保证金和已付货款;(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交易中心、买方、卖方共同确定延期时间,延期后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待卖方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如延期截止买方仍未发运的,视为买方违约,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第四十一条  粮食竞价采购可参照本交易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交易公告》作为《交易细则》的补充说明,《交易细则》与《交易公告》不一致的部分,以《交易公告》为准。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各品种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由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