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买方委托,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吉林省贸易粮竞价采购交易会(以下简称:竞价交易会)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参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发布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竞价交易会活动,采取现场计算机和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先行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会员预报名,预报名成功后携带以下资料: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银行开户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法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到企业属地交易中心审核发放密钥。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买卖双方的资格凭证,属买卖双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拟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标准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必须在交易日前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买方在正式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采购清单及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采购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包装形式、相关质量等必要信息。粮食成交后,卖方应根据买方开具入库单情况,按照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及时均匀地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入库。
第八条 交易中心通过公告的方式提前发布竞价交易会相关信息,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及吉林粮食市场网(www.jllssc.com)查阅。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现场交易及报名地点设在交易中心(长春市净月区生态东街与天富北路交汇)。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异常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结果。参加场外网上交易的竞卖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不影响本次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相关证明按时入场参加交易,亦可通过网络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竞价开始后,交易代表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采购底价开始报价,竞价递减幅度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在采购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十九条 卖方如竞卖,应点击交易系统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应价,则以该应价为该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交易各标的的价格类型、有无升贴水、入库费以当期公告为准。收取相关费用的,卖方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成交的双方必须在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合同自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交货方式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车板交货,如需装箱或包装,费用买卖双方另议。
第二十六条 交款和交割截止日期详见当期交易公告。本次竞价采购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由交易中心结算。买方在粮食成交后,根据实际入库安排,需将全额货款分批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在交易系统内提交入库申请,交易中心审核盖章后,卖方携带打印的《入库通知单》原件及相关身份证件到买方承储库入库。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的粮食质量以公示的清单为参考(详见清单),交易会现场不提供样品。入库粮食以买方承储企业计量衡器检斤为基准。承储企业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应当允许出卖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认。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入库。入库时,须提前通知买方,买方应在合同成交后立即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入库准备,卖方入库时买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入库。
第二十八条 卖方入库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入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买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买方及实际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卖方办理入库事宜,保证正常的入库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卖方入库时,数量以合同成交的数量为依据,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货款结算以验收确认数量为准计算。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出现合同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诉讼时,买卖双方必须到买方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一条 粮食入库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正式发票,买方在系统内提交《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卖方确认无误后盖章,交易中心依据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给买卖双方办理保证金结算退款,并在《验收确认单》及货款发票开具后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入库的,由买方、卖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入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并向交易中心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取的手续费具体标准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合同一经成交,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一概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对已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按照开具入库单进度对应释放。对于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交易日后次日释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1.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未交纳货款的部分;
3. 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不配合卖方办理入库的,拒不按期履约的;
4.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及其他政策文件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1. 未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因卖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粮食全部入库,未入库部分视为违约;
3.入库后,经最终检验,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等不达标的粮食;
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及其他政策文件中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如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交易中心按照履约保证金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自行扣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当期公告不一致地方以当期公告为准。
2022年5月12日